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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检察院: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59:36
  • 摘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8月15日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假冒仿冒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8月15日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外商投资领域和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假冒仿冒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丹阳检察院:严厉查处网络销售、直播带货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图
  •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独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使用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理由驳回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应谨慎为之。例如以下即为相关主体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但仍继续使用商标、后续受到工商局处罚的相关例证: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商标法规制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类是侵犯特定当事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类是虽未侵犯特定当事人商标专用权,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般将涉及上述第一类违法行为的案件称为“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第二类案件称为“商标一般违法案件”。“一般违法”并非指违法的情节与“严重违法”相对应,而是指违法的情形、与侵犯特定当事人权利的“侵权假冒”相区分。

  • 针对该案中包装盒的价值较小,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情况,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假冒“NVC雷士照明”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的数量侦查取证,准确核算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经审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均超过10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二是我局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渠道,加强对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线索,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依职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在选择设计商标时尽量选用强力型商标,避免使用弱力型商标。选择商标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尽量避免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或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2)优先选用强力型标志;(3)选用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4)构思深刻、构图简洁,彰显企业文化或名族文化或产品文化内涵;(5)构思的商标与企业字号紧密联系,这样不仅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对整个商标战略的实施都是非常有利的。

  • 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针对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三种法律责任:

  • 《意见》提出,加强重点市场执法。以近年来侵权假冒案件多发、舆情关注和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大违法线索摸排和整合分析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加强对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的执法检查,从零售端入手,深挖侵权假冒商品销售网络和生产源头,铲除违法产业链条。

  • 品牌与文化IP联名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著作权,其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品牌方具体使用文化IP的形式是否合规。品牌方需要注意使用文化IP的方式和程度,否则,将会涉及将未注册商标的文化IP作为商标使用,面临商标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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