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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48:30
  • 摘要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处理汽车尾气用尿素溶液;发动机油用净化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八戒说车”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名称权、商品化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处理汽车尾气用尿素溶液;发动机油用净化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八戒说车”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名称权、商品化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故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图
  • 第二个例子则是文字商标中的“足”导致了误认,即这个字会让一般社会公众联想到与“足部”相关,因此,该枚商标指定的“贴剂、人用药、消毒纸巾、中药袋、药枕、医用保健袋”商品因与“足”可能存在一定联系而被全部驳回,而其余的与“足”不产生任何联系的“医用口香糖;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却被予以核准。

  • 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恒大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中[3],复审商标为第6931822号“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食品;净化剂;牙齿粘胶剂”。江西恒大公司认为其许可上海三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三能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海三能公司为销售“恒大婴幼儿奶粉”定制大量奶粉包装,针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并有实际销售行为,“婴儿奶粉”与“婴儿食品”类似,故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 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通常应结合指定使用商品的自身特点,依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予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足语”,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足部相关的”,该标志使用在“医用口香糖;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上,由于上述商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通常不会与足部相关,故公众不容易对上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江西恒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恒大公司),申请第6931822号“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食品;净化剂;牙齿粘胶剂”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江西恒大公司进行答辩没有通过后提起行政诉讼。江西恒大公司认为其许可上海三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三能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海三能公司为销售“恒大婴幼儿奶粉”定制大量奶粉包装,针对复审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行为,“婴儿奶粉”与“婴儿食品”类似,故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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