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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防眩光眼镜;体育用风镜;护目镜;太阳镜;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43:51
  • 摘要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防眩光眼镜;体育用风镜;护目镜;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皮衣;裤子”等商品在区分表中虽属不同类别,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时尚类品牌同时经营服装和眼镜等配饰的现象较为普遍。

  •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防眩光眼镜;体育用风镜;护目镜;太阳镜;眼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皮衣;裤子”等商品在区分表中虽属不同类别,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时尚类品牌同时经营服装和眼镜等配饰的现象较为普遍。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防眩光眼镜;体育用风镜;护目镜;太阳镜;图
  • 被告雍正眼镜关联公司雍正眼镜(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知产信息显示,该公司已申请近20枚“雍正眼镜”相关商标,其中多枚商标已显示为无效或处于异议中。

  • 在我所代理的两件“三段码”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三段码三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基本案情2016年01月26日被异议人就纯文字标识“三段码”(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分别

  • 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于2022年9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同年12月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 【基本案情】上海童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口香水”商品上申请的第52581360号“大罗意威力”商标获得初审公告,知名奢华皮具公司——落维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国知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大罗意威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67914号“罗意威”商标核定使用

  •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第43类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华莱士”、第6401793号“华莱士CNH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例如,张三经营一家灯具厂,在商标分类第11类中灯具相关的商品上注册了“张记”商标。张三在经营灯具的过程中发现,插座产品存在一定的市场缺口,打算扩展插座类产品线。此时,张三应当提前在商标分类第9类插座相关的商品上进行商标布局与申请,而不是直接在插座相关商品上直接使用未注册的“张记”商标。否则,如果他人在插座相关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相同的“张记”商标或近似的“张纪”等商标,恐怕难免会发生一场商标侵权纠纷。此外,由于电线、开关等周边商品均与灯具、插座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相关,张三也应当提前在电线、开关等商品上进行商标布局与申请,防止被他人抢注或先注。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在19类商品上存在防御性注册商标,以该部分注册商标起诉足以达成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故无需认定涉案第9类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

  • 三、异议人未能提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经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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