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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32:37
  • 摘要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以追逐高利润。

  •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以追逐高利润。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图
  • 在化妆品业内,这是十分常见的贴牌模式。该模式下,由于品牌方不具备生产资质,也不能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配备质量安全负责人,因此便将品牌商标授权给工厂,由工厂充当产品备案人的角色,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化妆品企业:同一个备案人拥有多个商标,是否可以把多个商标共同放在彩盒上面,如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然后把3个三商标同时放在彩盒上面,能否可行?

  •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逐渐成为常态,近日各地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引起了行业高度的关注。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 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系统中心显示,VC品牌商标申请人为厦门流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而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显示,“五重维C素颜霜”的实际备案人则是广州臻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 自2021年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第43条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也明确,“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

  • ②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 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排查行动治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等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等情形,严厉查处化妆品“一号多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未及时收集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等违法违规行为。

  • 在挑选化妆品时,重要的是找到适合自己肤质和个人风格的产品,使用高质量的产品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当在化妆时,时刻注意卫生是很重要的。按照产品说明使用,避免与他人共用化妆品,清洁化妆刷等用具,一直都是保持化妆品卫生的不二法门。

  • 假冒商标化妆品在市场上肆意横行,既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假冒化妆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8)化妆品企业:同一备案人两个注册商标(英文和中文),产品命名只想写中文商标,在产品标签上中英文商标都想标注(英文商标在标签上解释说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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