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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07:54
  • 摘要

    龙泉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表示,此次研讨会与这部新著的出版说明了交叉学科持续对话的重要性。这种观念导致了许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时盲目跟风、随意注册。

  • 龙泉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表示,此次研讨会与这部新著的出版说明了交叉学科持续对话的重要性。这种观念导致了许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时盲目跟风、随意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图
  • 在(2022)京73民辖终271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引用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论述。在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线上及线下侵犯其商标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并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而《商标民事纠纷解释》仅涉及商标民事纠纷类案件,因此《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相较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属于特别规定。由于该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商标民事纠纷解释》。

  • 周艾琳律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维权志愿者专家,河北省兵工学会法律培训专家。专注于知识产权与娱乐法领域,为多家国内外著名生物医药公司、科技型企业、服装与美妆品牌、传媒机构、网络公司、文化出版单位以及知名艺人提供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合规及相应的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 与商标法相关的部门规章《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地方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虽未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适用的时间节点,但结合新旧商标法适用实践及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可以推知,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前存在构成商标代理机构情形的,仍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

  • 张月梅女士,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审查员,月梅工作室创立人。从事商标评审确权工作13年,审理各类商标评审案件一万多件,参加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案件百余件;撰写商标评审文章上百篇,2016年、17年在知识产权专业杂志发表文章数量排名前五;创办公众号《张月梅的商标文》,现有一万八千名粉丝关注,多篇文章阅读量过万;出版图书《张月梅的商标文》,在各大网站及书店有售;多次在中华商标协会举办的商标节、北京市知识产权协会及部分网络平台组办的各种论坛授课,反响良好。

  • 2007)行提字第2号终审判决“头孢西灵Toubaoxilin”的商标争议案例是上述观点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初审法院对销售代理人是《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代理人进行了扩展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该条款中的代理人只能是商标代理人,即接受委托从事商标相关事宜的人,不包含销售代理,应当进行狭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则纠正了北京高院的观点,认为按照《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公约,应当对代理人进行广义的解释,它不应仅限于接受商标委托事宜的商标代理人,还应包括一般分发、独家分发的代理商和代表,以及在特殊销售代理的意义上,如一般代理商和独家代理商。

  • 《简明中国文学史》骆玉明复旦大学出版社《世界文学史纲》蒋承勇复旦大学出版社《世界文学简史》李明滨北京大学出版社《文学专业考研名词解释》刘加夫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学史辅导及习题集》袁沛林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史辅导与习题集》唐红梅,谭芳湖北长江出版集团

  • 以上解读都是单纯地基于字面分析,并没有探究“商标专用权”的语源。以“版权”概念类比,如果今日以“版权为出版之权”的字面解释来区分“版权”与“著作权”,显然是不妥的。有意思的是,知识产权界在分析“著作权”概念时通常会追溯到清末的文献,尤其是《大清著作权律》,而同样源自清末的“商标专用权”概念,却较少被置于历史的背景中研究。有观点认为:“应当明确,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既相互紧密联系但又有不同内涵、外延的概念。

  • 新华书店商标注册的由来要追溯到1993年。当年,广东、江西、福建、湖北、辽宁、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个体书店张挂“新华书店”店招,以新华书店名义非法贩卖盗版图书及非法出版物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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