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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59:03
  • 摘要

    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县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县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图
  • 61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县级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2.《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否省、设区的市、县级10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据悉,今年4月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开展为期7个月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下一步,阳江海事局将继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海警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发力”,强化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其他水上监管单位,共同推动运输船舶违法行为治理,做好水域安全监管工作。

  •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据悉,今年4月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开展为期7个月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是设区的市、县级124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否省、设区的市、县级102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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