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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54:58
  • 摘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认为在加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待加工的金属板材进行冲压成型,得到预定形状的半成品,从而把控相互平行的引线脚在之后的操作中保持间距均匀、形状不变,由此提高成品率和生产效率。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A、B记载的加工方法相同的生产方法,富航公司构成侵权。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认为在加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待加工的金属板材进行冲压成型,得到预定形状的半成品,从而把控相互平行的引线脚在之后的操作中保持间距均匀、形状不变,由此提高成品率和生产效率。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A、B记载的加工方法相同的生产方法,富航公司构成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方法图
  •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成品、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发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型号为MSO5000系列(MSO5072、该等案件已立案,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且四大主力产品全线进入高端领域,被告三对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销售和许诺销售,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成品、半成品,RSA3045N)的频谱分析仪产品。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成品、半成品,并销毁所有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其他专用设备和工具。

  • 最终当事人双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方免除被请求方的赔偿费用,被请求方立即下架所有涉嫌侵权的模具、成品及半成品,并于2023年4月15日前售完在韩国市场的所有成品,确保今后不再销售。今后若是被请求方要销售相同产品需与请求方达成专利许可合同,由请求方许诺销售。人生如茶,有苦有甘,初尝觉苦,再品回甘。就如调解时当事人双方的情绪,若“初尝”时只觉苦涩,唯有静下来细细思索,方知其中真正滋味,才能真正知晓和则两立,是甘;动则两伤,是苦。

  • 首先,在进行现有设计比对时,应当准确确定比对对象。本案中,涉案专利的名称明确标注为“饮料瓶(白瓶)”,附图中的饮料瓶亦仅体现为形状和纹理,因此涉案专利产品显然并非最终进入终端消费者手中的饮料瓶成品,而是饮料瓶成品在加贴或喷涂包装前的中间形态,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或者说本案的比对对象,应是除去包装纸的瓶体设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现代斗山英维高株式会社是韩国一家生产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名为“重型设备用配重”的外观设计专利。斗山公司系现代斗山英维高株式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也是上述专利的被许可人。斗财公司在其厂区(许诺)销售的挖掘机的配重部分与上述专利高度近似,工厂内部车间还陈列有若干台侵犯上述专利权的挖掘机半成品。斗山公司认为斗财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故诉请斗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2014年10月22日,青岛中XX橡塑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胶州市金XX橡塑制品厂生产、销售的地垫产品侵犯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金xx公司停止侵害、销毁生产模具和产成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20万元等。

  • 2015年11月,中XX公司再次以相同的专利为依据对金XX公司的同一款产品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XX公司停止侵害、销毁生产模具和产成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等。金XX公司再次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应诉,律师仍然以现有设计证据做不侵权抗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中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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