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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如何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5:42
  • 摘要

    权利人如何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来源腾讯网权利人应当如何证明注册商标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

  • 权利人如何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

    权利人如何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十象商标买卖网图
  • 权利人应当如何证明注册商标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必须是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用于部分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吗?让我们看看法官怎么说~

  • 案情简介

  • 广东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注册强人及图第30类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已批准使用布丁、燕麦片、燕麦食品、食用牛奶粥、饼干、咖啡、茶、饮料调味除香料外)、蜂蜜、果汁饮料(冰)商品上。

  • 有一天有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诉讼商标果汁饮料(冰)部分批准商品(以下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复审商品上有争议商标的注册。

  • 原告拒绝接受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张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有效使用第二案件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用于牛奶饮料、酸牛奶饮料等商品上述商品与评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应当维持评审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

  • 经调查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合同及其发票未显示复审商品2、代理合同、销售发票、乳酸菌饮料、酸奶饮料等也未显示复审商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交新证据。

  •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了争议商标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为什么?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不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只是符号而不是商标。为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反映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 那么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批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吗?答案是肯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第四条当事人仅在批准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争议商标的不予支持。

  • 一方面《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限于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非批准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的使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若仅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使用即使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该种使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将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注册商标也就不能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商品或服务以外的使用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交的广告合同及其发票没有显示复审商品代理合同、销售发票显示乳酸菌饮料、酸牛奶饮料等也没有显示复审商品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品中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也就是说即使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销售发票显示乳酸菌饮料、酸牛奶饮料等商品但由于争议商标不包括乳酸菌饮料、酸牛奶饮料等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非批准商品中的使用也不能延迟类似的批准商品。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

  • 此外商标使用还涉及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即在一些批准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那么法院将如何确定这种情况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9规定在批准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的可以维持其他类似该商品的批准商品的注册。例如假设公司注册的商标被批准使用饼干、蛋糕、咖啡在商品上如果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饼干争议商标在商品上有效使用可以维持争议商标饼干商品和类似的商品蛋糕商品注册。其他与之不同的商品无法维持。对于类似商品的识别应严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进行判断一般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识别。

  •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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