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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38:06
  • 摘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佛山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图
  • 第二条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保护中心”)负责佛山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 第十条佛山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运用、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遴选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名单以佛山保护中心公布为准。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 佛山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佛山保护中心负责规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及代理行为,对不遵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的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作出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处理措施,相关及同批次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将不予通过。

  • 第二十八条在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佛山保护中心将停止有关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取消有关备案主体备案资格,并保留线索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 此次活动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办,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南海)基地协办,活动同时还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的大力支持。通过本次活动,解答了创新主体在专利预审申请、规范专利申请行为、高价值专利培育方面的疑难问题,对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 第十四条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佛山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将被移出备案主体名单。

  •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佛山市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预审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3月30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保护中心”)举办“专利预审业务宣讲暨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培训”活动,相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约80人参加活动。

  • 第三十一条佛山保护中心定期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情况。

  • 第五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佛山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佛山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申请预审事务,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 第十一条佛山保护中心实施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根据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等因素,适时对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提交量进行调节。

  • 第三十二条佛山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推动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提升预审服务质效,我中心对现行《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有关意见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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