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33:46
- 摘要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该局依据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该局依据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