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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33:21
  • 摘要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图
  • 3.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因该无效宣告程序具有保密性质,且不会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可在宣告无效之前进行异议或者提出其他相关的主张。

  • 这是一次全民参与的活动,无论您是江西省的居民还是对江西文化感兴趣的朋友,都欢迎您来参加。我们希望您能在这个平台上,发现更多属于江西省的优质商标品牌,一起为这些品牌发声,让更多人了解江西,了解我们江西省的优质商标品牌。

  • 鉴于异议人商标在第41类相关服务的知名度,商标局在本案中灵活掌握驰名商标的保护尺度,同时兼顾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要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结合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予以驳回。

  •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主办的“讲好江西商标品牌故事”活动已经进入到第二届,为了进一步提升江西省本土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特别策划了本次线上展示活动。

  • 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恒大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中[3],复审商标为第6931822号“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食品;净化剂;牙齿粘胶剂”。江西恒大公司认为其许可上海三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三能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海三能公司为销售“恒大婴幼儿奶粉”定制大量奶粉包装,针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并有实际销售行为,“婴儿奶粉”与“婴儿食品”类似,故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 也就是说第16类的商标为商品商标,主要在于区分纸质产品其物质本身的商品,而第41类的商标为服务类商标,主要在于区分某种服务的提供商。

  • 每一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的专属“味道”。在如今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下,我们是否可以停下脚步慢慢地去感受家乡的这些专属“味道”?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江西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哺育了一个个充满地域特色的商标品牌,在江西这片红色土壤的浇灌下,你的家乡一定也有一些充满故事性的“商标品牌”吧!它可以是一篇文章、一张图片,也可以是数个镜头、一条短视频,唯独不能默默无闻,毕竟让这些“商标品牌”默默无闻可不是我们的作风。

  •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41类指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代理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申请。

  • 今年,浙江省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案,当事人李某等人组织生产并通过涉案网点销售假冒“天能”“超威”品牌蓄电池。2023年4月,联合专案组分赴山东济南、菏泽等地,共捣毁生产加工窝点6处,网络销售工作室3处,抓获李某等嫌疑人41名,扣押假冒电池产品万只,涉案金额亿元。

  • 本文不讨论这些商标是否应该注册的问题,从实务角度分析这些词汇作为商标的意义与作用。商标权是一项垄断性权利,其垄断的效果是获得注册后可以禁止其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以第41类“白蛇传”来说,一旦获得注册,其在“演出;戏剧制作;组织表演(演出);文娱活动”等服务应当是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的。但从商标侵权抗辩的角度分析,首先该商标近三年是否实际使用,其作为演出剧目名称在演出活动中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白蛇传”作为传统剧目名称,其他人在演出、戏剧制作等方面作为剧目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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