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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判决否定“50年协议”与商标侵权有关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22:00
  • 摘要

    此外,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也作出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旗下另外两家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

  • 此外,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也作出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旗下另外两家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

    黑龙江高院判决否定“50年协议”与商标侵权有关图
  •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红牛”)列为被告,向后者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亿元。

  • 黑龙江高院认为,经比对,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红牛产品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要么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要么整体结构相近,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近似。因被诉侵权标识与红牛系列商标均使用在同种商品上,而红牛系列商标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华彬红牛方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同种商品上继续使用与红牛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了天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黑龙江高院认为,“50年协议”并不包含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即使生效判决确认红牛维他命公司对红牛产品享有50年的独家经营权,因红牛维他命公司系通过定期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红牛维他命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 对于红牛之争的核心问题——“50年协议”的效力,吉林高院认为,这份协议即使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其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为准。黑龙江高院认为,“50年协议”并不包含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50年协议”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 以为喝的是“红牛”,仔细一看是“累牛”。近日,黑龙江伊春市民冯涛遭遇的“乌龙事件”,再次让存在多年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露无遗。

  • 不过,黑龙江高院的最新判决否定了“50年协议书”与商标侵权有关。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394号判决已对“50年协议”进行了评判,且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50年协议”不包含商标许可内容,即使“50年协议”被判定为有效,因合资公司系通过定期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侵权行为,“故‘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 根据上述两份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相关法院就泰国天丝,针对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彬集团旗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及向泰国天丝赔偿等。

  • 据泰国天丝提供的黑龙江高院判决书,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黑龙江高院判决,合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北京红牛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 6.气味类商标:气味商标指将某种气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如香水、肥皂等。常见的气味类别有:柠檬味、巧克力味、苹果味等

  • 据天丝公司提供的黑龙江高院判决书,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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