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醉康酿酒曾因侵犯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

醉康酿酒曾因侵犯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19:58
  • 摘要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醉康酿酒曾因侵犯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图
  • 但北京高院二审认定,诉争商标“葲荭”中“葲”“荭”两字均较为生僻,相关公众一般不了解其字面含义,且“葲荭”为臆造词,并无固定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草莓”之外的“宠物用砂纸(垫窝用);酿酒麦芽;动物食品;植物种子;新鲜蔬菜;新鲜槟榔;新鲜水果;活动物;植物;燕麦;圣诞树”等其他复审商品上,以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不易对上述复审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商标使用在除“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上文提及的醉康酿酒曾因侵犯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2019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醉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醉康酿酒原公司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醉康酒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醉康酒业银行存款25万元。

  • 改革后酿酒厂交予地区运营管理,申请了“欣马”牌注册商标,因此东营市称为“马场”白酒品牌有许多,只有欣马才算是地道的跑马场酒,香醇与众不同,净甜柔雅,浓且不艳,变成单独的“跑马场”香型。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