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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无效宣告丁三石商标-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2:55
  • 摘要

    丁磊无效宣告丁三石商标近日中国商标网公布了姚思为、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自然人郭申请注册的无效宣告裁定。

  • 丁磊无效宣告丁三石商标

    丁磊无效宣告丁三石商标-十象商标买卖网图
  • 近日中国商标网公布了姚思为、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自然人郭申请注册的无效宣告裁定。姚安娜商标提出无效申报请求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申商标申请无效。

  • 事实上知名企业甚至企业家经常对其名称商标的抢注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如

  • 小编特别挑选了三个决定书/裁决书附录如下

  • 申请人丁磊

  • 被申请人瞿国红

  • 申请人的主要原因、申请人丁磊它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家和网络娱乐公司的创始人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昵称和分解名称与申请人的姓名本质相同不可避免地会使公众错误地认为其标志的商品来自申请人或与之相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申请人的地址与申请人创办的网络娱乐公司总部非常接近。鉴于申请人及其在相关行业的经营、投资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显然是被申请人在知道申请人姓名时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没有正当理由。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33类中注册丁三石商标并大量注册其他著名艺术家的姓名、知十象牌具有明显的恶意性。3、争议商标验证服务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相似。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然会使消费者联想误解服务来源其申请注册和使用将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无效。

  •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和复印件的形式)

  •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丁三石、网易严选介绍页

  • 2.申请人及其公司获得的荣誉信息

  • 3.与申请人相关的书籍销售信息

  • 4.关于申请人和网易严格选择的媒体报道

  • 5、以丁三石搜索关键词的页面截图

  • 6.网易公司介绍申请人创办的信息

  • 7、商标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定及相关报告

  • 8.新华网相关页面截图

  • 9.被申请人的买商标等信息

  • 10.其他相关资料。

  • 我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发出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 经审理查明

  •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7日注册批准用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9月6日。

  •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聊天宝、GOQii、梅威瑟、帕奎奥、布鲁克林篮网、小六石欢乐谷等50多个商标部分商标未注册。

  •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档案。

  • 我局认为鉴于2019年11月1日9年11月1日在《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了本案该程序问题适用于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商标法实体规定中反映的一般规定。

  •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原因和案件证据本案的重点是。争议买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2、争议买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情形。3、争议买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关于焦点问题1我局认为本案中有争议的商标是中文的丁三石构成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公司创始人丁磊和丁三石在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服务领域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容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网络公司创始人丁磊有关。综上所述在案件证据方面本案不能确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先前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买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 关于焦点问题2我局认为如上述事实所述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50多个商标如GOQii、梅威瑟、帕奎奥、布鲁克林篮网商标部分商标未注册。被申请人未答辩提交争议商标使用证据对上述商标申请注册的意图和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显然缺乏真正的使用意图。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正常的买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被《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

  • 关于焦点问题3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争议买商标申请日前与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买商标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本身容易使消费者误解服务质量的特点或产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是指商标本身的组成部分对良好的社会氛围、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负面和负面影响。我局没有充分的理由确定有争议的商标存在上述情况申请人不能根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建立。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 争议商标无效。

  • 当事人不接受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郑婷

  • 熊培新

  • 管潇

  • 2020年10月30日

  • 申请人的主要原因一、申请人张一鸣是知名公众人物其名称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张一鸣作为申请人的为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相应的关系。当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时注册与申请人姓名相同的商标可能会误导公众认为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有特定的联系。2、被申请人非商业使用目的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抢注囤积商标包括抢注申请人姓名、其他名人姓名和地名商标严重扰乱了买商标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具有明显的恶意性。综上所述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答辩。

  • 经审理发现。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2月7日批准用于第18类钱包(钱包)等商品。

  •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30类、第33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商标150余项包括科比布莱恩特、詹姆斯哈登许多类似于他人名字的商标包括澎湖湾、鼓浪屿、鼓浪屿日光岩等待与知名地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 我局认为鉴于2019年11月1日9年11月1日在《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前已注册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了本案因此该程序问题适用于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为一般规定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

  • 一、争议买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3年买商标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名权。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在同一或类似于有争议商标批准的钱包(钱包)和其他商品的行业张一鸣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钱包(钱夹)、购物袋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

  •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基于不正当竞争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大量注册类似他人的商标扰乱买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中申请注册了150多个商标包括科比布莱恩特、詹姆斯哈登许多类似于他人名字的商标包括澎湖湾、鼓浪屿、鼓浪屿日光岩等待与知名地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在本案中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也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在不同类别注册大量其他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和创造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同一或类似的买商标包括争议商标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意利用他人知十象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买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的特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损害中国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的情况。在本案中仅就争议商标文本本身而言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表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要求宣布争议买商标无效。由于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的规定。申请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争议买商标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 给予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 当事人不接受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或者至少15天内复制或者书面通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 王小源

  • 郑婷

  • 2020年10月13日

  • 申请人(原被撤销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2019]2019]Y034938号决定撤销审查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中的注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

  • 申请人审查的主要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积极宣传和推广审查商标属于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没有闲置审查商标的主观恶意。请求在法律研究服务中保持审查商标的注册。

  •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D证据)

  • 1、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申请人搬迁、上市等宣传报告材料

  • 2.申请人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介绍、宣传及相关报告

  • 3.关于恒大足球、恒大排球、恒大音乐、恒大影视及申请人在教育旅游领域的宣传报道

  • 4.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视频截图等资料

  • 5.关于恒大人寿保险产品、恒大金融服务网站的相关审批和宣传

  • 申请人维权的行政、司法裁定文件。

  •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 被申请人辩护的主要原因被申请人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没有看到申请人在法律研究服务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的受欢迎程度和其他证据不是维持复审商标的有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中的注册。

  •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 经审查恒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在第45类法律研究服务中使用。该商标于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25年11月27日。2018年5月13日审查商标以申请人名义交易转让给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 我局认为现行《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商标复审是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为依据的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本案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 本案的重点是审查商标是否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使用第45类法律研究服务。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或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和他人未违反商标所有人意愿的使用证据。

  • 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不反映复审商标指定的法律研究服务项目大部分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中的有效使用证据证据6是申请人权利保护的行政司法裁定文件也不是商标实际使用的宣传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在法律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上应予撤销。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 审查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 牛嘉

  •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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