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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04:01
  • 摘要

    2006年8月18日,郭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法院认为,相关公众熟知郭晶晶是我国著名的跳水运动员,而申请商标与郭晶晶的姓名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郭晶晶有关联,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 2006'>2006年8月18日,郭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上。法院认为,相关公众熟知郭晶晶是我国著名的跳水运动员,而申请商标与郭晶晶的姓名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与郭晶晶有关联,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申请注册“郭晶晶”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游泳帽等商品图
  • 综上,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 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使用商品“鞋”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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