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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华起诉顾家侵权家居头部企业掀专利大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00:44
  • 摘要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敏华起诉顾家侵权家居头部企业掀专利大战图
  •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实践中专利权被侵犯的背后可能蕴藏有多个侵权主体,故如何确定侵权主体以及向哪一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就变得格外重要。

  • 智浦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产品实际利润低,涉案专利所占技术贡献率较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事实依据;被诉产品均对外,存在合法来源,智浦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无侵权恶意;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存在侵权事实。

  • 孙子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仅就责任的承担能力而言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通常比其他主体更强、更稳定。此外,侵权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宣传册或网页产品介绍等载体中标注的制造商,在实践中亦可作为推定行为人是产品实际制造者的证据,也进一步减轻了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负担。

  • 【敏华起诉顾家侵权家居头部企业掀专利大战】财联社8月6日电,据知情人士称,家居行业两大头部公司敏华控股和顾家家居正在开启新一轮的专利大战。敏华控股的两家关联公司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锐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早些时候向广州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顾家家居三项专利侵权,主要涉及功能沙发的靠背随动装置、支撑框架、座框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目前双方专利争议尚未有定论。(经济观察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就构成专利侵权,具体指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2)专利侵权纠纷。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索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独占权,即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制造、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索赔。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等。

  • 判定专利侵权还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例如,制造、销售或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方法,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须与专利权要求的技术要素相一致。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在地域上能作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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