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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商标品牌建设与维权保护专题培训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9:36
  • 摘要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果冻”等商品上的“果享”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果冻”等商品上的“果享”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商标品牌建设与维权保护专题培训图
  • 为提升社会公众的商标品牌保护意识,促进区内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帮助企业提高商标品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降低商标品牌侵权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究会定于4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商标品牌建设与维权保护专题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提升社会公众的商标品牌保护意识,促进区内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降低商标品牌侵权风险,本次培训特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宋和平与包桂荣从内蒙古商标品牌短板、商标品牌文化理念、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及商标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案例等方面进行了授课,培训结合现场交流、线上提问和线下互动等方式,激发了参训学员的学习热情。

  • 2020年7月27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一箱“醉火金典一号(6年醉火)清香型白酒42度”,花费833.8元。该箱白酒的外包装箱显示“醉火”商标,“醉火”商标左下方显示“金典一号”字样,其中“金典”为深色背景浅色字体,“一号”为浅色背景深色字体,箱体下方显示“内蒙古醉火酒业有限公司”;箱内装有6瓶白酒,包装盒正面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醉火”商标,左下方为“金典一号”,盒体下方显示上诉人名称。盒体内页中间部分以及瓶身均使用“金典一号”标识,使用方式与包装盒一致。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上述商品的购买、签收以及封存过程进行了保全公证。

  • 一、上诉人内蒙古醉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被上诉人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4月2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究会与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内蒙古财经大学)承办的商标品牌建设与维权保护专题培训圆满开班,全区各有关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法务人员、高等院校和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研究会会员等代表40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未经原告内蒙古某公司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在实体店铺的招牌、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大牌”“搭便车”的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大窖嘉宾”果味碳酸饮料与内蒙古大窑公司诉请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内蒙古大窑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得“嘉宾”饮品、“大窑嘉宾”“大窑”等品牌商标已在内蒙古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特性,已经与内蒙古大窑公司建立起了紧密联系。被告生产及销售的饮料产品的正面瓶贴上,突出使用“大窖嘉宾”文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 法院审理查明,克拉玛依市某奶粉店未经内蒙古某公司许可,在经营奶粉、奶片等奶制品过程中,其实体店铺的店招、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突出使用了与内蒙古某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内蒙古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 “一、上诉人内蒙古醉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被上诉人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上诉人内蒙古醉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三、上诉人内蒙古醉火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泸州金典酒类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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