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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9:32
  • 摘要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是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涉案茶杯底部的“景德镇彩”字样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属于近似商标,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是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涉案茶杯底部的“景德镇彩”字样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属于近似商标,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图
  • ​景德镇瓷器历史悠久,远近闻名,(景德镇)早在1997年就已被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制茶具等商品上。2021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发现宏丽茶庄擅自销售一款瓷制茶盖碗,茶杯底部印有“景德镇彩”方形章一枚,与上述商标除字体不同外,读音、含义基本一致,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购买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1、价格便宜。价格相对于购买商标'>购买商标来说会便宜,而购买商标'>购买商标就贵很多,一些知名的商标还要再贵些。注册商标的花费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官费,这笔费用是交给商标局的。另一部分是代理的费用,是授权委托机构帮忙办理商标注册所收取的费用。

  • 服装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前必须做好商标查询,避免出现想好的商标不能注册的情况。要知道,有些企业对商标查询工作不重视,认为商标是自己独创的,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结果申请被驳回,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时间,甚至影响了生产。

  • 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然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中景德镇文字内容相同,但景德镇是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使用只会给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自景德镇的联想,不会让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嫌,并没有攀附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故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请。

  • 笔者曾经接过一起来至福建当事人的咨询。当前假冒名牌鞋帽的高仿品充斥着市场,不少消费者喜欢名牌,亦有不少人热衷于用高仿品来充数。有需求就有市场,当事人谢某是制造冒牌名鞋的生产者。谢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以每双加工费元的价格加工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并将之出售给予何某与杜某。随后,何某与杜某便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以20元及26元的价格,分别出售阿迪达斯与耐克运动鞋。后来,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到了他人的举报,查处了谢某的制假工厂,查获了约4千双的“ADIDAS”商标鞋与“NIKE”商标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万元。

  •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景德镇陶瓷协会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注册商标“景德镇制”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答辩称该方产品的标识是“景德镇彩”,与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注册商标“景德镇制”并不相同,没有主动侵权及主观故意并且已经立即停止了相关产品的销售。

  • 1.价格相对于购买商标'>购买商标来说会便宜,而注册商标的花费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官费,这笔费用是交给商标局的。另一部分是代理的费用,是授权委托机构帮忙办理商标注册所收取的费用

  •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大家觉得华为商标中的菊花图案挺漂亮的吧,假设华为将这个商标也注册在服装类的商品上,有一个服装厂家将其生产的衬衫上盖大量的菊花图案,那么,可以认定服装厂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我们认为不能,理由就是在这个案件中,菊花图案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起到装饰作用,而不是为了欺骗大家,说这些衬衫来源于华为公司。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商标注册量每年都在增加,其中也会有很多是被驳回的,主要是因为商标资源有限,很多商标都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尤其是像服装这种热门行业,商标资源就会更少,如果大家要注册商标,还得是原创设计的会比较容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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