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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4:14
  • 摘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跳绳上使用了与“培林”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跳绳与培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培林公司6500元。淮安区某百货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跳绳上使用了与“培林”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涉案跳绳与培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淮安区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培林公司6500元。淮安区某百货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培林牌跳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图
  • 淮安蒲菜、洪泽湖大闸蟹、盱眙龙虾……这些深入人心的地理标志商标,淮安目前已经有130件,位居全省第一、全国第三。地理标志商标已经成为淮安发展的独特优势,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4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这些“地标名片”联手加上“保护罩”。据了解,淮安此次“联手”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

  • 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陈婷婷张麒兵记者朱鼎兆)淮安某眼镜店因擅自使用了“康明眼镜”商标而被江苏康明眼镜起诉至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后经法官调解,该眼镜店成为江苏康明眼镜加盟商,而江苏康明眼镜也放弃向该眼镜店追究侵权责任。在淮阴区4月26日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披露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

  • 淮安市喜溢门软体家私有限公司,前身是淮安日益福床具有限公司,创始于2004'>2004年,集家具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营销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家居公司,旗下日益福品牌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另外旗下茜茜公主品牌也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 8月10日,正理知识产权高级合伙人张杰、合伙人张晓亮赴淮安参加由中华商标协会举办为期两天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培训班”。

  • 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XX超市销售假的“金银花清凉花露水”,被商标权利人起诉到法院。该超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与淮安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供应商合同一份、淮安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其的销售单两份,证明其系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产品。最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该超市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其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扬子晚报网3月14日讯(通讯员李晓丽 记者朱鼎兆)“我的‘牛栏山’是从王洋手里拿的,他说自己有渠道,可以拿到便宜货。”在于某的烟酒店里,面对民警的询问,供货商周程急忙解释假酒来历。根据周程的交代,民警在淮安市淮阴区双和村抓到周程的上线王洋,并在其家里查获大量假酒。近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将于近期进行宣判。检察机关同时对其三名上线进行增诉,并移送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至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 3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陈彦兮律师,他表示,如果销售商户销售的跳绳是培林厂家或其授权生产者生产的,商户在没有其他商标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侵权。

  • 以“掌中宝”商标侵权案为例:我们的委托人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种印有“掌中宝”字样的图书。原告王建军称,被告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在图书封面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掌中宝”字样,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该案一审在淮安中院审理,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掌中宝”三个字侵犯了王建军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我们觉得这种判定值得商榷,于是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 围绕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整合发展,淮安市市场监管局统筹资源,安排专班驻扎金湖县,指导仪器仪表全产业链开展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重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紧扣提升仪器仪表产业创新能力,淮安市和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以健全常态长效制度机制为抓手,大力实施仪器仪表企业发明专利商标清零专项行动,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知产”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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