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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3:49
  • 摘要

    王新征申请再审称,(一)第6585085号“好太太爱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识别,且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存在大量“好太太”及含有“好太太”文字的商标在先申请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浴室装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王新征对诉争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王新征建立唯一稳定的关系,“好太太爱家”电器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王新征申请再审称,(一)第6585085号“好太太爱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识别,且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存在大量“好太太”及含有“好太太”文字的商标在先申请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浴室装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王新征对诉争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王新征建立唯一稳定的关系,“好太太爱家”电器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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