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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检察院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1:18
  • 摘要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独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独认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而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督促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丹阳市检察院准确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图
  • 针对该案中包装盒的价值较小,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情况,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犯罪,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假冒“NVC雷士照明”注册商标的包装盒的数量侦查取证,准确核算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经审查,被告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均超过10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2)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罚款数额为25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处理侵权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于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罚款。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违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5类商标侵权处罚规定是法庭当中的规定进行行政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商标侵权的罚款标准是根据侵权情节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标准如下: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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