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权利人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1:15
- 摘要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销售时已明示其销售的仅为“上岛”桌框、而电机为其他商标的组装麻将机,“上岛”桌框确为商标权利人生产,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当事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出使用“”(上岛图文)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销售时已明示其销售的仅为“上岛”桌框、而电机为其他商标的组装麻将机,“上岛”桌框确为商标权利人生产,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当事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出使用“”(上岛图文)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请示及所附材料,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销售时已明示其销售的仅为“上岛”桌框、而电机为其他商标的组装麻将机,“上岛”桌框确为商标权利人生产,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当事人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经销合同终止后,仍旧在麻将桌'>麻将桌的销售单据等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