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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0:22
  • 摘要

    本例申请商标“陕味皮”单从名字来看,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陕西味道的凉皮”。但是该申请商标的商品申请项目却是“包子,面粉制丸子,大饼,面粉,辣椒油,豆酱(调味品),饺子,煎饼,谷类制品,面条,调味肉汁”,这就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本例申请商标“陕味皮”单从名字来看,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陕西味道的凉皮”。但是该申请商标的商品申请项目却是“包子,面粉制丸子,大饼,面粉,辣椒油,豆酱(调味品),饺子,煎饼,谷类制品,面条,调味肉汁”,这就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图
  • 最高法在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除了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外,对著作权和商标权民事纠纷,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或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三、四、五在除“谷类制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新康批发行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不然,等你辛辛苦苦推出了新产品,想好了响亮的名字,准备为心爱的它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心仪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这种爱不起的感觉,想想都心疼啊三、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我们日常的商品分类和《服务与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分类有些地方不太相同,所以很多类别容易混淆,例如,“计算机游戏软件”和“在线游戏”,“办公文具”和“办公、日用纸制品”等。

  •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面粉;玉米粉;谷类制品;米;食用面粉;挂面;方便面;谷制食品糊;面条;面粉制品(截止)。

  •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这一从天而降的起诉,让段女士倍感冤枉:“我在山西,对方在浙江,在我接到法院传票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更想不到对方不远千里过来起诉我。”对于对方诉讼的侵权营销行为,段女士解释道:“我营业执照名称是薛博阳窗帘店不假,但我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我最多是以自己的‘博阳窗帘’店铺名做点窗帘制作、售卖、安装,靠此养家糊口而已。而且,我店里的窗帘制品并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

  • 3、下述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个人定作类商品;鲜活易腐类商品;在线码腊前下载或者您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类商品;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并经您在购买时确认的商品:无法保证退回商品完好的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 B)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是对有关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管辖规定,而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

  • ST世茂公司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本公司商标特许经营,酒店管理,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皮革制品,玩具,钟表眼镜,照相器材,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化学品,建筑装潢材料,家具,金属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机械设备,工艺美术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批发、零售(拍卖除外)。

  • 根据情况的变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降低了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数量标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解释自2007年4月5日实施以后,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新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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