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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衣商标用到了酒店上,能算侵权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46:02
  • 摘要

    被异议商标“星乐克”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临时住宿;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85813号、第12128630号“星巴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咖啡馆;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被异议商标“星乐克”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临时住宿;咖啡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85813号、第12128630号“星巴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咖啡馆;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内衣商标用到了酒店上,能算侵权吗?图
  •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第42类(现为第43类)“酒店服务,汽车酒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和商业分析、第43类餐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华莱士”、第6401793号“华莱士CNH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 2012'>2012年,可味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玫瑰花型立体商标。2017年9月,根据可味公司的申请,厦门海关扣留华威厦门公司申报出口美国的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品牌为“ALBERTS”的两款巧克力共千克。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美国公司阿尔伯特森集团通过德国优质糖果公司委托华威厦门公司生产,该产品为玫瑰花形状的巧克力,整体外形、颜色与自然界中的玫瑰形状基本相同,与原告请求保护的玫瑰花型立体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可味公司遂以华威厦门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这个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其实只有一个,就是二栓子把大柱子家一个挺出名的内衣商标用到了酒店上,能算侵权吗?内衣商标属于25类,酒店商标属于43类,两者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换句话来说,我们要回答商标能否跨类保护的问题。

  • 所以在注册商标之前还要选定一个类别。在品牌初期,为了节省注册成本和管理成本,建议只在核心类别进行注册(比如开餐厅的,第43类餐饮服务就是核心类别)。

  • 中文域名是在互联网传播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商标是中国企业推广品牌的关键符号。目前,中文域名与商标大都以“中文文字”组成,82%的商标名是中文字符组成,43%的中文域名是商标名;66%以上央企、500强等头部企业已将商标名的中文域名保护;90%以上银行业、酒业成为商标名的中文域名保护标杆行业。

  • 如果发现只有第35类被注册了,第43类是可以注册的,那么就尽快申请第43类商标。以免造成核心类别判断错误的尴尬情形。

  •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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