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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43:20
  • 摘要

    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商标侵权及更改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判令马辉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萧山红叶伞厂赔偿3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负担。

  • 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商标侵权及更改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判令马辉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萧山红叶伞厂赔偿3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负担。

    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图
  • 对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而言,真诚水果批发部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包装突出使用该标识,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农夫山泉公司或与农夫山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真诚水果批发部未经农夫山泉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是一家大型医药上市公司,2011'>2011年“康恩贝”商标即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康恩贝”字号及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从事医疗器械、医疗用品的批发零售。康恩贝公司认为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康恩贝”商标及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将“康恩贝”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攀附恶意,客观上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康恩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医疗器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 2022年3月,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一起区人民法院推送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诉前调解案件。江苏某有限公司从事自行车生产、销售,享有“GIANT”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发现临沂某商城销售标注有“GINAVT”标识的自行车,认为该销售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6万元。据调解员调查,临沂某商城所销售自行车的标识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享有的“GIANT”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临沂某商城销售的自行车是通过正规的货源渠道从某批发商处进货。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江苏某有限公司接受调解方案,临沂某商城配合提供涉案自行车生产商的证据线索,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 经审理,乐山中院判决峨眉山市某茶庄立即停止侵害竹叶青公司“竹叶青”“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峨眉山市某茶庄赔偿竹叶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2020年4月7日,上海某公司经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成都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成都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共同监督了购买花露水的过程及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所购花露水进行鉴定的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诉侵权商品系东区某批发部销售。2021年,上海某公司以东区某批发部销售假冒其公司“六神”花露水(195ml)”产品为由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区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在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下,酒店管理,“由对方持有”注册后一直未使用,几十个假冒的杭州企业形象设计被销毁,于是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团队“走遍全国”,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为由起诉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越来越多的案件走上法庭维权,电脑软件技术开发,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批发。这家公司是张兰家族控制的俏江南母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是包华集团,太烦了。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否则视为违反法院的裁定和会议服务。法院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作出了“行政裁定”。

  • 如果商户销售的商品并非来源于培林厂家或其授权生产者,分为两种情况:(1)商户不能证明赝品的来源,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2)商户不知道其销售的是赝品,且能够证明其赝品来源于合法渠道且能指出来源的,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邵先生声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并且也提供了批发商处购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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