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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红叶伞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32:27
  • 摘要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萧山红叶伞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2.马辉批发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萧山红叶伞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2.马辉批发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萧山红叶伞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图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马辉批发部销售、萧山红叶伞厂生产的产品包装箱标注为红叶伞业的雨伞是否构成对红叶制伞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侵犯。2.如构成侵权,马辉批发部、萧山红叶伞厂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二、杭州萧山红叶伞厂、周口市川汇区马辉伞业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第1116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萧山红叶伞厂未经红叶制伞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红叶”字样,与红叶制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红叶制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马辉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红叶制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红叶制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商标侵权及更改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判令马辉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萧山红叶伞厂赔偿3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萧山红叶伞厂、马辉批发部负担。

  • 2020年4月7日,上海某公司经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向成都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成都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共同监督了购买花露水的过程及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所购花露水进行鉴定的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诉侵权商品系东区某批发部销售。2021年,上海某公司以东区某批发部销售假冒其公司“六神”花露水(195ml)”产品为由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区某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认为,李某朋友圈、抖音主页中所展示的涉案商品并无证据证明为假冒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李某在相关产品图片上标注“欧普S07开关”等字样系向消费者指示商品内容,该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但李某在抖音账号相关作品上标注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及“专柜正品可开发票专业欧普照明批发工程”等字样,以及将朋友圈背景图设置为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则与上述行为不同,这些行为并未与商品附着,且与标注带有专柜字样的行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欧普产品的经销商或专卖店,系对案涉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案情介绍】:2022年6月9日,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饶河县某食品超市批发假冒“牛栏山”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至4月间,分六次在拼多多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6件,每件实付价格20到135元不等。当事人将这6件白酒分别批发给县内5家超市,非法经营额共计96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6件白酒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牛栏山”白酒,并非牛栏山酒厂出品,但外观与牛栏山酒厂出品的完全一样,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饶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罚款。

  • 《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在经营中利用1688网络平台在互联网销售未经授权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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