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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30:25
  • 摘要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以追逐高利润。

  •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有良好美誉度和稳定产品质量的化妆品,化妆品的商标沉淀着一个化妆品品牌的商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区别不同的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标注在不同化妆品上的不同的商标。由于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相对滞后,部分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违法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以追逐高利润。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图
  •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化妆品企业:同一个备案人拥有多个商标,是否可以把多个商标共同放在彩盒上面,如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然后把3个三商标同时放在彩盒上面,能否可行?

  •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逐渐成为常态,近日各地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引起了行业高度的关注。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 假冒商标化妆品在市场'>市场上肆意横行,既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假冒化妆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3)化妆品企业:一个产品备案的时候设计风格加了其他商标,上传了相应的资料,备案也通过了,那这种现在属于“一号多用”吗?

  • 当然除了商标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康信检测以专业的服务团队配置,针对广东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经销商,依据各类法规,地方、国家化妆品安全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结合相关的国际化妆品安全体系等要求,为客户提供注册备案服务及专业有效的改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化学测试、微生物测试、毒理测试、安全评估、化妆品功效测试/宣称支持、标签审核、审核和检验,基本覆盖化妆品全类目,为化妆品研发和上市注册提供技术支撑,助力合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为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保驾护航。

  • 8)化妆品企业:同一备案人两个注册商标(英文和中文),产品命名只想写中文商标,在产品标签上中英文商标都想标注(英文商标在标签上解释说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 在国家药监局通告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中,一款商标持有人标称为法国兰蔻国际集团药妆有限公司的储水霜产品丙烯酰胺含量超标,以及一款标称由巴黎欧莱雅(香港)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发膜产品化学混合物含量超标。对此,欧莱雅相关负责人皆表示,不合格产品并非欧莱雅和兰蔻品牌的产品,其标称的监制和商标持有人名称涉嫌侵犯商标权,将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 9)化妆品企业:客户为酒店行业的主体,无3类商标,委托工厂自主生产备案,客户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上“酒店商标”或“酒店主体名称”。另一种情况,工厂自主生产已经备案的产品,客户对我们的产品非常认可,希望与我们合作,在该产品上增加酒店的相关“标识”,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 善意提醒: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一个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只允许有一个确定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不得加载已注册备案名称之外的其他商标或标示引人误解责任主体(代表企业的logo除外);标签标注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得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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