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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21:50
  • 摘要

    对于要件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已支付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且在42起案件诉讼期间为了避免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再度扩大而主动调整相关涉案产品的销售,确实给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

  • 对于要件3,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造成对方当事人实际的损害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已支付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且在42起案件诉讼期间为了避免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再度扩大而主动调整相关涉案产品的销售,确实给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

    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图
  • 对于要件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如社会声誉的降低、财产的损失等均是由对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所导致。本案中,考虑到商标专用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应对诉讼,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为应对诉讼而进行举证工作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亦属必要。另,42起商标侵权诉讼涉及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多家门店,诉讼导致该些门店支出额外费用对涉案相关产品的销售进行调整处理。因此,上述费用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恶意提起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诉讼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

  • 二、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指控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事实。2014'>2014年3月,指南针公司委托律师向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在“天猫商城”及各地经营的“优衣库”专卖店销售的涉案商品突出使用G1133303号标识,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合理赔偿。之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迅销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优衣库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侵害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以相同诉讼请求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迅销公司或优衣库公司及其多家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 关于要件1,所谓“提出了某项请求”,通常是指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已将另一方当事人拖入诉讼程序中,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一审法院查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针对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在全国多地提起共计42起案件诉讼,要求确认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将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拖入涉案商标侵权诉讼中,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行为。

  • 在我所代理的两件“三段码”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商标局对我所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三段码三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和第42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所蕴含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予以支持。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基本案情2016年01月26日被异议人就纯文字标识“三段码”(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分别

  •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极星世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329425号“极光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第42类(现为第43类)“酒店服务,汽车酒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宝焰牌”商标在后期使用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小插曲,随着下关沱茶公司和西藏面对面交往的增加,不少西藏文化人士提出了“宝焰牌”商标中存在瑕疵,下关沱茶公司还曾经试探性地把修正瑕疵后的商标使用到产品上,但因为不被边疆民族地区的消费者所接受,又重新回到注册商标上来。为此,下关沱茶集团公司还在2014'>2014年重新申请了修改后的“宝焰牌”注册,2015年3月28日被获准注册,注册证号为12826703号。也许修改后的“宝焰牌”商标依然不是那么完美,所以迄今为止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宝焰牌”商标依然还是那个被认为有瑕疵的“宝焰牌”图文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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