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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18:44
  • 摘要

    第二步,确定商标申请的类别及小项。总共分45个大类,每个大类里也有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小项。因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权的一个保护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以类别的选择就非常重要。

  • 第二步,确定商标申请的类别及小项。总共分45个大类,每个大类里也有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小项。因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权的一个保护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以类别的选择就非常重要。

    故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图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在管理员后台“产品——价格设置——商标知产”处,点击“编辑”按钮,可设置对应的注册套餐出售价格。可任意设置商标注册10个小项内的价格和超过10项,每个小项的价格。商标注册产品的相关设置完成后,在网站前台页面对应显示相关信息。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4.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就是身份证或护照扫描件、公司的就是营业执照扫描件)、商标名称或logo图样、所需注册的商标类别和小项。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考虑相关因素,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公司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为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付出相应的运营成本。但是,商誉依附于商标存在,而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因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而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系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驳回了华彬对泰国天丝高达亿元的索赔,且不支持华彬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

  •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按照商品分类原则进行。目前我国采用《尼斯协定》规定的45个类别作为商品分类依据。每个类别又分为若干小项,每个小项代表一种或一类商品或服务。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商品类别和小项,并尽量覆盖自己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被诉裁定的作出以及本案的审理贯穿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商标法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诉争商标为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被诉裁定作出于现行商标法施行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 王华,湖南永州人,现任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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