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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在除“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15:45
  • 摘要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商标使用在除“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图
  • 但北京高院二审认定,诉争商标“葲荭”中“葲”“荭”两字均较为生僻,相关公众一般不了解其字面含义,且“葲荭”为臆造词,并无固定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草莓”之外的“宠物用砂纸(垫窝用);酿酒麦芽;动物食品'>动物食品;植物种子;新鲜蔬菜;新鲜槟榔;新鲜水果;活动物;植物;燕麦;圣诞树”等其他复审商品上,以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不易对上述复审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商标使用在除“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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