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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09:00
  • 摘要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表明,相较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表明,相较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图
  • 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之中具有越发重要的地位,其跨类保护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关注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工作文件中就《商标法》第13条第3款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强调“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本文以“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对商标跨类保护问题进行分析阐释。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013'>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措辞模糊,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其中的重要争议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目的,究竟是反对商标混淆,还是反对商标淡化。

  • “灭火器是处置初起火灾的重要手段之一,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延误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火势蔓延。”3月13日上午,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朝阳区疾控中心开展宣传和检查行动。防火监督人员现场为该单位的安保、保洁、微型消防站等员工讲述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灭火毯等消防产品真伪的判定方法。其中,灭火器这一最常见的消防产品引发大家的浓厚兴趣。

  •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已有案例可以参考[12]。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考虑到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认为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对此不存在过错,应当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使用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册商标形成的商誉。若以非规范商品不属于核定的商品,否认其使用行为的效力,实际是要求注册人为商标注册制度缺陷承担法律后果,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为解决此类情况理清了思路。

  • 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次强调了“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获得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徐升权表示,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 13.定牌加工行为。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仅收取商品加工费的行为。由于加工企业很难保证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来源于合法途径,所以定牌加工特别是加工名牌产品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因此,应将定牌加工行为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对委托方和加工方就注册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 5、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被驳回。

  • 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次强调了“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获得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徐升权表示,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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