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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Wind电信公司决定引入RFID电子锁智能锁控系统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03:59
  • 摘要

    比利时电信公司采用RFID智能电子锁锁控系统对电信基站进行安全管理,在解决了传统机械锁具易被撬、砸锁、钥匙丢失或被非法复制等问题的同时,还大大提升了机房设备的安全性,降低了安全风险。

  • 比利时电信公司采用RFID智能电子锁'>电子锁锁控系统对电信基站进行安全管理,在解决了传统机械锁具易被撬、砸锁、钥匙丢失或被非法复制等问题的同时,还大大提升了机房设备的安全性,降低了安全风险。

    意大利Wind电信公司决定引入RFID电子锁智能锁控系统图
  • 意大利Wind电信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高质量通信服务的领先运营商,为确保电信基站的正常运行,一直在寻找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基站的安全管理。近年来,随着RFID电子锁'>电子锁在基站安全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解决传统机械锁具在基站安全管理中的弊端,意大利Wind电信公司决定引入RFID电子锁'>电子锁智能锁控系统。

  •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比利时电信公司决定引入RFID智能电子锁'>电子锁锁控系统来管理电信基站,在基站的机房和空调机房等位置安装RFID智能电子锁'>电子锁,通过RFID智能电子锁'>电子锁锁控系统进行远程授权、预授权、开锁权限管理和巡检巡查管理,管理人员通过手持终端远程查看基站所有的锁具位置,并能根据工作任务选择不同的锁具进行开锁或者关锁动作,实现基站的安全防护,同时将开锁信息和开关锁情况上传到智能锁控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时获取锁具位置,管理人员便可随时随地查看基站的锁具开关状态,RFID智能锁控系统中的RFID电子锁'>电子锁是一种基于严密的数字加密和无线通讯技术的智能锁具,具有以下优势:

  • RFID电子锁'>电子锁管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在RFID电子锁'>电子锁中安装RFID芯片,通过RFID芯片发出的无线射频信号,并将接收到的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进行处理,再通过系统软件进行逻辑运算得到锁具所在位置和解锁时间等信息,从而实现对电子锁'>电子锁的远程控制、防盗报警、安全管理等功能。

  • 本案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UNICOM”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UNICOM”与异议人的驰名商标“UNICOM”在英文构成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的服务不类似。显然,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前三项的适用要件是事实的认定,那么第四项“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非事实认定,怎么判断呢?

  • 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认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英文构成完全相同,且异议人的“UNICOM”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等服务虽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双方商品或服务存在较大的关联程度,鉴于此,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相关公众必然会造成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显然,本案完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于第一点,我司曾在其他商标确权案件中,代理异议人第1667784号“联通”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我司亦协助异议人搜集、整理证明“联通”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对于第二点,从商标相同、商品/服务关联度强两方面予以论述。对于第三点,我司从淡化异议人的“联通”驰名商标的角度进行论证,指出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打断"联通"商标与异议人之间的唯一性联系,损害异议人的商业利益,削弱“联通”商标指示电信服务来源的能力。

  •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服务上的“UNICOM”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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