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7:48
- 摘要
第二个例子则是文字商标中的“足”导致了误认,即这个字会让一般社会公众联想到与“足部”相关,因此,该枚商标指定的“贴剂、人用药、消毒纸巾、中药袋、药枕、医用保健袋”商品因与“足”可能存在一定联系而被全部驳回,而其余的与“足”不产生任何联系的“医用口香糖;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却被予以核准。
第二个例子则是文字商标中的“足”导致了误认,即这个字会让一般社会公众联想到与“足部”相关,因此,该枚商标指定的“贴剂、人用药、消毒纸巾、中药袋、药枕、医用保健袋”商品因与“足”可能存在一定联系而被全部驳回,而其余的与“足”不产生任何联系的“医用口香糖;净化剂'>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却被予以核准。
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通常应结合指定使用商品的自身特点,依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予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足语”,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可以将其理解为“与足部相关的”,该标志使用在“医用口香糖;净化剂'>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商品上,由于上述商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通常不会与足部相关,故公众不容易对上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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