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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商标申请和咨询业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2:37
  • 摘要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楚雄州受理窗口可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申请受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楚雄州受理窗口将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启动运行,受理窗口设在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

  • 受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楚雄州受理窗口可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申请受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楚雄州受理窗口将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启动运行,受理窗口设在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

    楚雄州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商标申请和咨询业务图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楚雄州受理窗口可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申请受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楚雄州受理窗口将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启动运行,受理窗口设在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

  • 受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楚雄州受理窗口可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申请受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和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楚雄州受理窗口设在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10、B11、B12号窗口,将于4月19日正式启动运行。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 今后,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加大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受理窗口软硬件建设,为顺利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咨询及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的相关业务提供坚强保障。

  • 云南楚雄网讯(通讯员樊建梅)近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设立第十五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公告》(第524号),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楚雄州受理窗口”。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设立第十五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的公告》(第524号),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楚雄州受理窗口”。

  • 设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能够有效降低商标注册成本,方便楚雄州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商标申请和咨询业务,大大缩短办理商标业务的空间距离,节约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将进一步提升楚雄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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