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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申请商标仅为申请人基金会的全称,不具备商标的识别特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0:10
  • 摘要

    经济法理论、企业与公司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环境资源法、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证券期货法、股权投资法、信托法

  • 经济法理论、企业与公司法学、金融法学、竞争法学、环境资源法、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证券期货法、股权投资法、信托法

    信托法申请商标仅为申请人基金会的全称,不具备商标的识别特征图
  • 申请商标仅为申请人基金会的全称,不具备商标的识别特征,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文字含“公益基金会”,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金融信息”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 “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商标仅为申请人基金会的全称,不具备商标的识别特征,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文字含“公益基金会”,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信托;典当;金融信息”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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