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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企业商标注册量有2691件,排全区第六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48:01
  • 摘要

    今年是红牛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第30年。作为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集团)自创立起就注重商标等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在中国市场,积极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为红牛品牌发展蓄能助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能够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今年是红牛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第30年。作为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集团)自创立起就注重商标等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在中国市场,积极强化商标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为红牛品牌发展蓄能助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能够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梧州市企业商标注册量有2691件,排全区第六位图
  •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曾发表的观点,这种跨类使用驰名商标或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客观上有淡化、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商誉价值之虞,又被称为淡化驰名商标行为;相应地,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跨类保护又被称为"反淡化保护"。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同时,在申请中国驰名、广西著名商标认定保护方面的意识则较为薄弱,在全区500多件驰名、著名商标中,梧州市仅有32件。

  • 对第二款中的“驰名商标”,此次修改删除了现行《商标法》相应条款中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就是,该款中提到的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章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之相关证据中明确将“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之一,且认定驰名的其他证据要求包括“(4)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 红牛,这个曾经在中国市场上无人不知、无人不喝的功能饮料品牌,近年来却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围绕“红牛”系列商标,曾是紧密合作伙伴的中国与泰国“红牛”之间产生了激烈的权属纷争。

  •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不改数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驰名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法》对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只要存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即不予注册与使用。而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在相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则要求容易导致混淆才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问题何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梧州市企业的商标注册量有2691件,占广西企业商标注册总量近5%,排全区第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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