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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47:59
  • 摘要

    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5)1496号文件,下发了《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复审认为:“东北虎”是国家保护类动物,国家严禁用其皮毛作为原料制造物品。申请商标“东北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皮革和人造革等,不会以东北虎做为原料。消费者才会认为这些商品源出东北虎。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复审终局决定申请商标“东北虎”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 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5)1496号文件,下发了《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复审认为:“东北虎”是国家保护类动物,国家严禁用其皮毛作为原料制造物品。申请商标“东北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皮革和人造革等,不会以东北虎做为原料。消费者才会认为这些商品源出东北虎。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复审终局决定申请商标“东北虎”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图
  • 2017年11月27日,金溢科技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聚利科技及被告刘颖侵害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要求聚利科技及刘颖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要求聚利科技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律师费用和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后经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查明后,分别对这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做出无效宣告。法院认为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于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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