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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余家调味品厂享有专有权的注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47:17
  • 摘要

    老余家调味品厂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余家调味品厂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销毁“桂川”牌99香沾水调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被诉侵权商标;2.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赔偿老余家调味品厂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50000元;3.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老余家调味品厂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余家调味品厂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销毁“桂川”牌99香沾水调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被诉侵权商标;2.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赔偿老余家调味品厂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50000元;3.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余家调味品厂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图
  • 1.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余家调味品厂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销毁“桂川”牌99香沾水调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销毁被诉侵权商标;

  • 非衣调味品厂辩称,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非衣调味品厂的“玄麻子”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该商标曾获注册不能作为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合法依据。其次,根据非衣调味品厂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其未规范使用第37444371号商标,而是单独使用了“”标识,故其应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承担法律责任。非衣调味品厂主张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99香”字样与老余家调味品厂第16064272号“99香沾水”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各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桂川公司、海源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立即停止对老余家调味品厂第16064272号“99香沾水”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老余家调味品厂侵权损失和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驳回老余家调味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元,均由桂川公司和海源公司共同负担。

  •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99香”字样与老余家调味品厂第16064272号“99香沾水”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各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桂川公司、海源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 一审法院在认定非衣调味品厂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基础上,判决非衣调味品厂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亦无不当。

  • 老余家调味品厂类型为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为余云程,经营范围包括调味品(固态调味料)加工销售等。2019年3月4日,余云程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将其所有的第16064272号“99香沾水”商标及第2183707'>37071号“香沾水”商标授权给老余家调味品厂使用,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余云程承诺“授权独占许可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有权获取因调解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本人承诺独占许可使用人所提起诉讼的案件均放弃诉权。”

  • 再审申请人曲靖桂川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川公司)、云南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威市老余家调味品厂(以下简称老余家调味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0)云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0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桂川公司、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程律师,被申请人老余家调味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律师、于智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非衣调味品厂还上诉主张其“”标识已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非衣调味品厂的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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