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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42:56
  • 摘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图
  •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 个人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但由于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体现其价值的,所以如果个人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是不批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

  •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标示商标。不打算使用的无效商标注册申请。应该被拒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商标是保护生产和流通的产品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别人如果和你一样的名字一样的类别将不会被允许,但是在别的没注册的类别还是可以被其他人申请。

  •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并且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第68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

  •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公众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规范公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第68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同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商标法》第68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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