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一审认为,被告受让门店后,享有原“白露塘猪粉”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35:00
- 摘要
判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一审认为,被告受让门店后,享有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猪粉恒隆店”在先使用“白露塘猪粉”的权益,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并判决:驳回原告白露公司的诉讼请求。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判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一审认为,被告受让门店后,享有原“郴州市北湖区白露塘猪粉恒隆店”在先使用“白露塘猪粉”的权益,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并判决:驳回原告白露公司的诉讼请求。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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