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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怎么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28:59
  • 摘要

    (二)依法加强种业保护,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立足山东农业大省实际,跨区域高质量审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先后有两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准确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推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繁殖材料,降低品种权人举证难度,对不规范使用“鲁葫”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

  • (二)依法加强种业保护,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立足山东农业大省实际,跨区域高质量审理涉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件,先后有两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准确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推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繁殖材料,降低品种权人举证难度,对不规范使用“鲁葫”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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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植物品种名称的可注册性问题。对此,可以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审查经验。日本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与按照种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获得品种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和该品种种苗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美国商标审查指南对植物品种或变种名称的可注册性问题作了解释:如果审查员判定,申请作为活体植物或农业种子商标注册的文字中包含了品种或变种名称,则审查员必须以标的物属于植物品种名称、不具有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功能为理由拒绝予以注册,或者要求弃权。同样地,如果商标识别的是某一植物品种名称的主要部分,也必须拒绝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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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存在‘两种体制、三种渠道’的分立状态,商标注册渠道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渠道,由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渠道,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吴晶解释道,在实践中,这种重复保护的做法不但严重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而且必然增加经营者的保护成本,很可能导致1+1<1的结果。她建议,加快地理标志立法进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同时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一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管理,建立分类审查、统一认定机制,夯实乡村共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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