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19:42
  • 摘要

    商标的用途是分类的,商标用途一共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做好分类申请,如果注册成功的商标需要在其他未申请的分类上使用的话,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

  • 商标的用途是分类的,商标用途一共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做好分类申请,如果注册成功的商标需要在其他未申请的分类上使用的话,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图
  •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关注一些知识产权行业相关新闻的,不难发现总会有这样的报道,xx热点事件的相关人事物被注册商标了,xx公司又注册xx商标了。比如,前段时间小米注册了“小未”商标,华为申请注册2枚“鸿蒙座舱”商标,华为申请“玄武钢化”商标,菜鸟相关公司已申请多枚“菜鸟速递”商标,等等。为什么企业都这么积极的在注册商标呢?

  • 2)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4'>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已构成类似商品。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电吹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进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标。

  • 通常在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时候,专业顾问需要了解客户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比如说是个人注册商标还是公司注册商标?是否有想好的名字或设计好的图案?主要的用途是什么等等,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注册商标,那么有什么区别吗?小编这就给大家来说说。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二、三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三快公司所主张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进而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 我国《商标法》在第四条有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并且从本条的精神上可以看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初就应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否则商标的注册就是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除了高价转让该注册商标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用途之外,该商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而这种圈占行为是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