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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公司使用“XX宋城”商标是否具有合理由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18:03
  • 摘要

    本案中,当事双方对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类似,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近似,赣州某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赣州某公司使用“XX宋城”商标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宋城演艺代理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深挖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侵权行为证据、相关公众混淆证据,努力协助当事人的主张获得法院的充分支持。

  • 本案中,当事双方对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类似,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近似,赣州某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赣州某公司使用“XX宋城”商标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宋城演艺代理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证,深挖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侵权行为证据、相关公众混淆证据,努力协助当事人的主张获得法院的充分支持。

    赣州某公司使用“XX宋城”商标是否具有合理由图
  •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赣州某公司在景区名称、景区设施、网站、公众号等处使用“XX宋城”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宋城演艺“宋城”商标专用权,赣州某公司使用“XX宋城”标识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 走访中,友尼宝、江西森阳科技等企业负责人对信丰县市场监管局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可,表示希望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指导和帮助。随后,信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信丰县金融服务中心和赣州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将办公地点设在企业,及时为企业解答商标权质押融资中的疑惑和困难。

  •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诉赣州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某公司)侵害“宋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一审判决。

  • 2020年上半年,宋城演艺发现赣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景区名称、景区设施、网站、公众号等处使用“XX宋城”商标,涉嫌侵犯“宋城”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宋城演艺委托六和所黄伟源律师、贾宏律师作为代理人对赣州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 某厂为“”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2021年1月2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 某厂为"某坎"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某坎"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2021年1月2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 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赣州某公司停止侵犯宋城演艺的“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旅游报》、相关公众号及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宋城演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赣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赣州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一审判决。

  • 摘要:近日,赣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迎来“开门红”,江西赣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赣州银行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协议,获融资亿元。这是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化“政银企”合作,通过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模式达成的今年首笔商标权质押融资业务,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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