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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芯莲花”商标于诉讼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8:07
  • 摘要

    知产案件中,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是否一定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当与该侵权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 知产案件中,侵权产品上面使用的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是否一定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当与该侵权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芯莲花”商标于诉讼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图
  •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科负责人许欢告诉记者,常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方式为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或者使用的标志与他人的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 ③如果经过原告进一步的举证,被告有其他与侵权行为相关联的情形存在(比如自己经营侵权店铺、授权委托加工、担任侵权主体负责人等),商标所有人被认定为“生产者”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反之如果仅仅只是存在商标使用行为,被告自证无生产加工能力,也无授权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则抗辩不是“生产者”被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 在这个逻辑背景之下,可以看到大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只要原告起诉了商标所有人,大概率商标所有人会被认定为产品“生产者”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 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还在其生产车间、办公室、车辆生产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展会等处使用了相关侵权标识。

  • 授权到期后,天丝公司认为,红牛公司仍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是对其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此天丝公司发起商标侵权诉讼。

  • TCP集团成员泰国天丝,以及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许氏家族宣布,已向严彬先生及其拥有或控制的数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理由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红牛产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围绕着上述核心利益争夺点,许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红牛”商标使用权的主体提起诉讼,包括销售饮料的超市,以及生产饮料罐的厂商。

  •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得出的结论就是,多数法院、法官会直接依据该批复将侵权产品所标示的商标所有人作为被告,以产品生产者论。

  •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的管理,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 本案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方面,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芯莲花”商标于诉讼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该标识包含原告“莲花”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莲花”,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加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芯莲花”商标与原告“莲花”注册商标同样使用于味精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据此,被告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美碗莲花”商标在本案审理时处于案外无效宣告后续的行政诉讼当中,故在本案中对该标识的使用不做侵权方面认定。“鑫莲芯”商标因与莲花商标差异明显,原告未主张侵权,法院亦不做评价。

  •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在网络展示侵权商品过程中并未展示商标标志,但在实际发货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容易导致购买者或他人误认为涉案商品为该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生产或者与其有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展示商品时使用马赛克遮挡商标是近年来一些侵权人试图逃避监管的一种新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展现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曹新明)

  • 结合本篇案例进行分析,最高院将杨某认定为生产者不单单只是因为产品标注的商标注册人是杨某,还考虑了其他证据,即杨某以其个人名义经营了某五金加工厂,这样一来杨某不只是侵权商标所有人,本身也具备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在杨某无其他相反证据提供的前提下,法院才推定杨某是产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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