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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3:37
  • 摘要

    商标的用途是分类的,商标用途一共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做好分类申请,如果注册成功的商标需要在其他未申请的分类上使用的话,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

  • 商标的用途是分类的,商标用途一共分为45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做好分类申请,如果注册成功的商标需要在其他未申请的分类上使用的话,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图
  •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4'>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说重点: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2、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系列的商品均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且商标本身存在明显不同,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已构成类似商品。

  • 2、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食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0506群组第(一)部分,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叠,已构成类似商品。

  •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完全不会造成混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散装饲料运输车、畜禽运输车”,产品价格较高,对于此类商品,一般消费者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更加不会造成混淆。

  •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方经常以涉案标识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作为不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此类案件中的注册商标通常包含特定词汇,该词汇描述了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用途或成分等。例如“中国黄金”“青花椒”等词汇。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我国《商标法》在第四条有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并且从本条的精神上可以看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初就应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否则商标的注册就是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除了高价转让该注册商标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用途之外,该商标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而这种圈占行为是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 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商标关键资料,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分类、商标用途等。这些信息需要尽可能详细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影响到商标的申请进展。

  •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电吹风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进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相同或类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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