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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56:01
  • 摘要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14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包含“计算机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14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包含“计算机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图
  •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41类教育娱乐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

  • 烛龙公司系“古剑奇谭”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者,享有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商标权。烛龙公司发现玖壹玩公司分别在百度平台、360平台、微软平台将其持有的商标设置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进行推广,烛龙公司认为玖壹玩公司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误认,侵害了其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综上,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 实际上,审查一致性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尚缺少统一标准。如在最高院的一件再审案件((2020)最高法行申13704号案)中,申请人主张其诉争商标(第41类)的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同第41类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应予核准,而最高院表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不予注册。

  • 以上就是关于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详细内容,如您需要购买41类商标,或者注册教育娱乐类商标,欢迎咨询尚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业顾问。

  • 事实与理由:烛龙公司为知名游戏公司,运营的核心产品为“古剑奇谭”系列游戏,并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14枚与“古剑奇谭”相关的注册商标(见附表,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经烛龙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市场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玖壹玩公司未经许可,在微软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对烛龙公司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构成对烛龙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微软公司作为关键词推广服务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帮助玖壹玩公司实施了被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与玖壹玩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 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使用商品“鞋”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41类指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代理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申请。

  •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 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下面是由尚标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整理的41类教育娱乐商标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详细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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