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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54:00
  • 摘要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图
  • 岩某找他人为其生产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共计82台,并销售给李某经营的大庆一设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万元。

  • (3)商标被注册人同意使用。商标被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将商标出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商标符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 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大庆市图书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主体部门在市市场监管局大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随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对大庆市图书馆提交的商标注册事宜给予加急审查,最终顺利通过。

  • 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岩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岩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岩某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来大庆发展业务期间认识了经营设备公司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和岩某商议,让岩某冒用辽宁一家厨具公司的商标为其生产电磁灶。为获取经济利益,岩某铤而走险,联系其他电磁灶厂家为其生产假冒产品,然后提供给李某销售。电磁灶一上市,因为价格便宜,销售得不错,岩某彻底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共计为李某提供假冒电磁灶共82台,销售金额万元。真正的厂家发现有人冒用商标生产假冒商品时报了警,岩某被抓获。

  • 商标被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将商标出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商标符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 岩某找他人为其生产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共计82台,并销售给李某经营的大庆一设备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万元。后被被害单位举报而案发。案发后,岩某主动投案。经被害单位技术人员检验,其生产的电磁灶均为假冒厨具公司商标的电磁灶。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大庆市肇源县鲶鱼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仅用两个工作日,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并以“鲶鱼沟”商标权作为质押顺利向银行申请了2400万元贷款。

  • 经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委托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针对的恶意囤积行为的“恶意”证明标准较高,因为该条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相应“恶意”行为需要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例如在(2017)最高法行申4132号案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持有人武汉中郡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十象牌相近似的商标,如“支付保闪银”“徽信闪银”“周大庆”“周大盛”“周传福”“周盛福”“购付通”“财聚通”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诉争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 “超级碗”已被多方抢注商标,申请人包括沈阳、大庆、重庆、北京等地的餐饮、电器公司及多名自然人,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教育娱乐、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等,其中多枚商标已成功注册。

  • 不仅冒用他人商标进行生产,还明目张胆地对外销售,从中谋取暴利。2023年4月26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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