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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牛三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53:36
  • 摘要

    一是商标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天丝集团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红牛商标,合同期限为20年,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但是,到期后,合资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天丝集团认为这是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提起诉讼。

  • 一是商标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天丝集团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红牛商标,合同期限为20年,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但是,到期后,合资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天丝集团认为这是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提起诉讼。

    湖北红牛三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图
  • 天丝公司诉称,2009'>2009年,曾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就使用红牛商标签订合同,约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使用红牛相关商标,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华彬红牛三公司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北红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红牛维他命饮料产品,并在其产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天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标识。

  •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三家中国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红牛创始公司)3000万元。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吉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湖北红牛接受红牛维他命公司委托生产红牛饮料、北京红牛向湖北红牛采购红牛饮料进行销售、吉林红牛进一步分销红牛饮料等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湖北红牛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使用相关商标,华彬红牛三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以及湖北红牛在生产厂区的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吉林高院审理认为,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华彬红牛三公司对“红牛”字号的使用系基于其与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授权。红牛维他命公司经天丝公司授权,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境内开展红牛饮料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关联公司陆续设立了一批以“红牛”作为企业字号的下游公司,负责红牛饮料在不同地区的生产、销售事项,形成了一种集团化的经营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红牛之争长达7年,双方对“红牛”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究竟是20年还是50年的观点僵持不下。在23日的最新声明中,华彬集团认为“吉林高院出具的时间是2022年10月份,并没有将《50年协议书》纳入审理范围,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等多起判决是泰国天丝多年滥诉的结果,而且并非生效判决,并不会产生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法律效果。”

  • 江苏省原工商局,曾于2015年10月起,对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2019年2月20日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据2007年版《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对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垄断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当事人完成整改,消除妨害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8日对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垄断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未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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