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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53:16
  • 摘要

    《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是为驰名商标提供的反淡化保护,如系争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会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可依据该条款进行保护。本案中,商标局对异议人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不予注册。

  • 《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规定是为驰名商标提供的反淡化保护,如系争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会弱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可依据该条款进行保护。本案中,商标局对异议人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所有商品上均不予注册。

    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图
  •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广药”二字,故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也构成了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中包含“临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 诉争商标为“赛诺菲Sanofi”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赛诺菲”“SANOFI”为非固有词汇,显著性较高。第三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中的常用商品,引证商标一、三赖以驰名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亦为相关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药品。第三人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不正当借用了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的商誉,有可能使原告利益受损。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 招股书显示,小方制药主营业务为外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02年创设并持续使用“信龙”商标。品牌旗下涵盖开塞露、甘油灌肠剂、炉甘石洗剂、氧化锌软膏、水杨酸软膏、碘甘油、呋麻滴鼻液等多种外用药产品。产品均为仿制药,但并非首仿药。

  • 小方制药的主营业务为外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02年创设“信龙”商标,品牌旗下的外用药产品包括开塞露、甘油灌肠剂、炉甘石洗剂、氧化锌软膏、水杨酸软膏、碘甘油、呋麻滴鼻液等。

  • 小方制药的主营业务为外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02年创设"信龙"商标,品牌旗下的外用药产品包括开塞露、甘油灌肠剂、炉甘石洗剂、氧化锌软膏、水杨酸软膏、碘甘油、呋麻滴鼻液等。

  • 原告关联公司赛诺菲北京公司、赛诺菲杭州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在2019年之前,其每年营业收入金额较高,且逐年增长,网络媒体对原告及其药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额等数据均有报道,其多款药品在同类药品中所占市场份额靠前。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在举办和参加研讨会、推介会,并在专业杂志上刊登广告,推广其药品。根据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国图检索报告,报刊杂志对原告及其药品均有报道。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原告的引证商标一、三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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