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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转股型资本债券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44:38
  • 摘要

    国内银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律与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善于利用金融专利来开辟和占领银行业务市场。对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由于没有及时维护而大多数“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多因未交费而被中止。

  • 国内银行尚未充分认识到法律与在金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善于利用金融专利来开辟和占领银行业务市场。对已申请的发明专利由于没有及时维护而大多数“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多因未交费而被中止。

    创新转股型资本债券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图
  • (1)2021年1月25日,央行官网发布“创新转股型资本债券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一文,指出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设计完善了转股型资本债券相关制度,并已批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实际上早在2018年2月27日,央行便公告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这里的资本补充债券便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含减记型与转股型)。

  • AT1债券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AT1)的债务工具总称,其中部分可以转股的称为CoCo债,也称应急可转债,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至某一风险水平后自动转成银行的普通股,补充银行资本金,这是次贷危机时为了避免危机蔓延而鼓励市场自救的一种工具创新。但是,如果银行真的出现如瑞信这样的危机,CoCo债券就要承担主要的市场风险。

  •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 3月15日,瑞士国家银行(SNB)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就市场不确定性发表联合声明称,美国某些银行的问题不会对瑞士金融市场构成直接蔓延风险。瑞士信贷满足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如有必要,瑞士国家银行将向瑞信提供流动性支持。

  • 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按照“持有目的”,划分为银行账簿及交易账簿两类。由于其资产特点不同,在风险加权资本的计量中,两个账簿分别对应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需求。采用简化标准法对于业务规模较小,专业能力不足的银行,提升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可操作性。

  •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 二是着力扩大广义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需求。广义资产管理机构是信用债市场最活跃的投资者,持有银行债的份额超过60%。与银行相比,广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TLAC非资本债券的监管约束较少,不涉及资本占用、免税等因素。从长期来看,广义资产管理机构可作为TLAC非资本债券的主要目标投资者。与此同时,广义资产管理机构的负债来源不稳定,净值波动压力突出,偏好久期可控、票息较高、流动性好的品种。因此,银行在进行产品设计和发行过程中需要充分摸排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诉求,探索适宜的细分市场。

  • 点评: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办法的全面修订,正式实施后,将有助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推动银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降低地方政府债券和优质企业的资本占用等,实际作用较大。此外,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背景下,更好支持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丰富资本补充形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倒逼并激励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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